中办、国办印发《意见》,东方园林环保做强迎机遇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
《意见》共从九个方面提出28点具体要求,文中强调,要加强关键环保技术产品自主创新,推动环保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加快提高环保产业技术装备水平;做大做强龙头企业,培育一批专业化骨干企业,扶持一批专特优精中小企;鼓励企业参与绿色“一带一路”建设,带动先进的环保技术、装备、产能走出去。
东方园林深耕生态环保领域多年,特别在国资入主后,公司积极推动多方位升级转型,在公司发展战略、业务模式、持续发展能力方面稳步推进整合优化。尤其在持续发展能力上,作为公司核心战略之一,公司深挖科技创新能力,通过核心人才扩张、资金专项扶持等多项政策支持,大力推进环保领域的运营理念和技术、设备的创新升级,有望给公司带来更稳定的发展动力。
目前,在公司瞄准环保做强、生态做精、循环经济做优的发展目标背景下,公司在技术及设备领域的创新、升级正全面铺开。
危废焚烧处置领域
东方园林南通九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危险废物焚烧处置的环境友好型企业。公司对目标危废物采用“回转窑+二燃室”技术进行焚烧处理,废物处置烟气排放达到GB18484限制标准,且部分指标已达到欧盟标准。
另外,项目配套的安全填埋场采用“先固化后填埋”技术,人工衬层为双层HDPE膜柔性结构,污染控制水平优于《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的要求。填埋库区主要由库区基坑、垂直防渗系统、水平防渗系统、地下水监测系统组成。
目前,在江苏省环科院、东南大学等科研院校、专家团队的支持下,九洲环保充分借鉴了国内外同类设备的运行管理经验,不断维护和升级技术先进性和运行稳定性,通过技术和设备的创新,为当地的危废处置带来积极作用。
东方园林南通九洲公司焚烧线
废酸综合利用领域
东方园林绍兴绿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是浙江省危废废酸处理规模最大的企业之一。
绿嘉公司通过收集、处理、再利用危废(低浓度废酸,含铁含铝金属表面处理物)生产水处理剂等产品。生产的水处理剂等产品主要应用于化工、印染企业的污水处理环节,公司产品销往萧山、绍兴、诸暨、上虞等地。
浙江是产废酸量较大的省份,省内有许多钢铁酸洗、金属表面处理等行业,绿嘉公司的生产原料均来自以上两大行业,目前对浙江省工业危废处理既实现了无害化,还做到了变废为宝,为推动当地绿色经济的发展带来实际效益。
东方园林绍兴绿嘉公司废酸综合利用车间
低放废物处理领域
东方园林旗下东方瑞龙投资建设的国内首套低放废物等离子体减容示范工程建设项目,已于近期获得国家生态环境部关于公司等离子体气化熔融处理低放可燃废物示范工程项目(建造阶段)的环评批复。
作为国内首创的等离子体气化熔融处理新技术,项目建成后可收集和暂存5000立方米低放废物,焚烧处理规模达到1000t/a。未来相关处置设备的落成和运营,既能满足国家放射性废物最小化的管理要求,还能有效解决核电发展遇到的瓶颈问题,为我国涉核行业长期可持续性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东方园林东方瑞龙公司等离子体气化熔融装置模型
PCB(印制电路)行业
东方园林旗下深圳市洁驰科技有限公司2006年正式成立,是集PCB企业整厂规划设计,PCB制造设备和环保设备的研发、设计、生产、安装调试及环保设施运营管理为一体的产业综合性企业。
深圳市洁驰已获得了近60多项国家专利,超20多项完工工程被国家评为《国家重大环境保护示范工程》。
公司研制生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酸、碱蚀刻液,微蚀液、硝酸剥挂液、退锡水、等在线循环再生系统及各类重金属废水处理系统,广泛应用于电路板各工序废液的循环再生,确保在线循环系统闭路循环无任何废液排放,各工序产生的各类重金属废水经处理后达标排放。该技术被评为《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A类》;工业和信息化部及科学技术部联合发布的《国家鼓励发展的重大环保技术装备目录(2011年版)》(工信部联节【2011】54号文件)还将该环保技术装备纳入目录,同时公司成为国内《国家鼓励发展的重大环保技术装备依托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部(现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的2010第6号公告,将该技术纳入《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
东方园林深圳市洁驰公司蚀刻液在线循环系统
雄关漫道真如铁,而今迈步从头越。
《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的刊发,是国家推动绿色中国,开展绿色“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落实措施,为环保领域的科技创新型企业的发展,注入了新的动力。东方园林作为高新技术企业,将会继续发挥企业创新优势,瞄准环保做强、生态做精、循环经济做优的发展目标,坚定走向更广阔的市场蓝海。
延 伸 阅 读
《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全文: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部署,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以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为统领,以强化政府主导作用为关键,以深化企业主体作用为根本,以更好动员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为支撑,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企业自治良性互动,完善体制机制,强化源头治理,形成工作合力,为推动生态环境根本好转、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党中央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总体要求,实行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坚持多方共治。明晰政府、企业、公众等各类主体权责,畅通参与渠道,形成全社会共同推进环境治理的良好格局。
——坚持市场导向。完善经济政策,健全市场机制,规范环境治理市场行为,强化环境治理诚信建设,促进行业自律。
——坚持依法治理。健全法律法规标准,严格执法、加强监管,加快补齐环境治理体制机制短板。
(三)主要目标。到2025年,建立健全环境治理的领导责任体系、企业责任体系、全民行动体系、监管体系、市场体系、信用体系、法律法规政策体系,落实各类主体责任,提高市场主体和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形成导向清晰、决策科学、执行有力、激励有效、多元参与、良性互动的环境治理体系。
二、健全环境治理领导责任体系
(四)完善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党中央、国务院统筹制定生态环境保护的大政方针,提出总体目标,谋划重大战略举措。制定实施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省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环境治理负总体责任,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组织落实目标任务、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市县党委和政府承担具体责任,统筹做好监管执法、市场规范、资金安排、宣传教育等工作。
(五)明确中央和地方财政支出责任。制定实施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除全国性、重点区域流域、跨区域、国际合作等环境治理重大事务外,主要由地方财政承担环境治理支出责任。按照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在进一步理顺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和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改革中统筹考虑地方环境治理的财政需求。
(六)开展目标评价考核。着眼环境质量改善,合理设定约束性和预期性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各地区可制定符合实际、体现特色的目标。完善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体系,对相关专项考核进行精简整合,促进开展环境治理。
(七)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实行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体制。以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为重点,推进例行督察,加强专项督察,严格督察整改。进一步完善排查、交办、核查、约谈、专项督察“五步法”工作模式,强化监督帮扶,压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三、健全环境治理企业责任体系
(八)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加快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立法进程,完善排污许可制度,加强对企业排污行为的监督检查。按照新老有别、平稳过渡原则,妥善处理排污许可与环评制度的关系。
(九)推进生产服务绿色化。从源头防治污染,优化原料投入,依法依规淘汰落后生产工艺技术。积极践行绿色生产方式,大力开展技术创新,加大清洁生产推行力度,加强全过程管理,减少污染物排放。提供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产品和服务。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十)提高治污能力和水平。加强企业环境治理责任制度建设,督促企业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接受社会监督。重点排污企业要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并确保正常运行,坚决杜绝治理效果和监测数据造假。
(十一)公开环境治理信息。排污企业应通过企业网站等途径依法公开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执行标准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并对信息真实性负责。鼓励排污企业在确保安全生产前提下,通过设立企业开放日、建设教育体验场所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开放。
四、健全环境治理全民行动体系
(十二)强化社会监督。完善公众监督和举报反馈机制,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作用,畅通环保监督渠道。加强舆论监督,鼓励新闻媒体对各类破坏生态环境问题、突发环境事件、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曝光。引导具备资格的环保组织依法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等活动。
(十三)发挥各类社会团体作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要积极动员广大职工、青年、妇女参与环境治理。行业协会、商会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促进行业自律。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管理和指导,积极推进能力建设,大力发挥环保志愿者作用。
(十四)提高公民环保素养。把环境保护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党政领导干部培训体系,组织编写环境保护读本,推进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进学校、进家庭、进社区、进工厂、进机关。加大环境公益广告宣传力度,研发推广环境文化产品。引导公民自觉履行环境保护责任,逐步转变落后的生活风俗习惯,积极开展垃圾分类,践行绿色生活方式,倡导绿色出行、绿色消费。
五、健全环境治理监管体系
(十五)完善监管体制。整合相关部门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职责、队伍,统一实行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全面完成省以下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环境监管模式。推动跨区域跨流域污染防治联防联控。除国家组织的重大活动外,各地不得因召开会议、论坛和举办大型活动等原因,对企业采取停产、限产措施。
(十六)加强司法保障。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强化对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侦办,加大对破坏生态环境案件起诉力度,加强检察机关提起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工作。在高级人民法院和具备条件的中基层人民法院调整设立专门的环境审判机构,统一涉生态环境案件的受案范围、审理程序等。探索建立“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审判结果执行机制。
(十七)强化监测能力建设。加快构建陆海统筹、天地一体、上下协同、信息共享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实现环境质量、污染源和生态状况监测全覆盖。实行“谁考核、谁监测”,不断完善生态环境监测技术体系,全面提高监测自动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推动实现环境质量预报预警,确保监测数据“真、准、全”。推进信息化建设,形成生态环境数据一本台账、一张网络、一个窗口。加大监测技术装备研发与应用力度,推动监测装备精准、快速、便携化发展。
六、健全环境治理市场体系
(十八)构建规范开放的市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打破地区、行业壁垒,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引导各类资本参与环境治理投资、建设、运行。规范市场秩序,减少恶性竞争,防止恶意低价中标,加快形成公开透明、规范有序的环境治理市场环境。
(十九)强化环保产业支撑。加强关键环保技术产品自主创新,推动环保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加快提高环保产业技术装备水平。做大做强龙头企业,培育一批专业化骨干企业,扶持一批专特优精中小企业。鼓励企业参与绿色“一带一路”建设,带动先进的环保技术、装备、产能走出去。
(二十)创新环境治理模式。积极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开展园区污染防治第三方治理示范,探索统一规划、统一监测、统一治理的一体化服务模式。开展小城镇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试点,强化系统治理,实行按效付费。对工业污染地块,鼓励采用“环境修复+开发建设”模式。
(二十一)健全价格收费机制。严格落实“谁污染、谁付费”政策导向,建立健全“污染者付费+第三方治理”等机制。按照补偿处理成本并合理盈利原则,完善并落实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政策。综合考虑企业和居民承受能力,完善差别化电价政策。
七、健全环境治理信用体系
(二十二)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建立健全环境治理政务失信记录,将地方各级政府和公职人员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因违法违规、失信违约被司法判决、行政处罚、纪律处分、问责处理等信息纳入政务失信记录,并归集至相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托“信用中国”网站等依法依规逐步公开。
(二十三)健全企业信用建设。完善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制度,依据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建立排污企业黑名单制度,将环境违法企业依法依规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将其违法信息记入信用记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建立完善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强制性环境治理信息披露制度。
八、健全环境治理法律法规政策体系
(二十四)完善法律法规。制定修订固体废物污染防治、长江保护、海洋环境保护、生态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等方面的法律法规。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环境治理领域先于国家进行立法。严格执法,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依法依规追究赔偿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五)完善环境保护标准。立足国情实际和生态环境状况,制定修订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以及环境监测标准等。推动完善产品环保强制性国家标准。做好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环境保护标准与产业政策的衔接配套,健全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鼓励开展各类涉及环境治理的绿色认证制度。
(二十六)加强财税支持。建立健全常态化、稳定的中央和地方环境治理财政资金投入机制。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制定出台有利于推进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和用地结构调整优化的相关政策。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税法,促进企业降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放浓度,提高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贯彻落实好现行促进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十七)完善金融扶持。设立国家绿色发展基金。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在环境高风险领域研究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开展排污权交易,研究探索对排污权交易进行抵质押融资。鼓励发展重大环保装备融资租赁。加快建立省级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统一国内绿色债券标准。
九、强化组织领导
(二十八)加强组织实施。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区发展实际,进一步细化落实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确保本意见确定的重点任务及时落地见效。国家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统筹协调和政策支持,生态环境部要牵头推进相关具体工作,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重大事项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